一、修订过程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自1979年制定并于1985年修订以来已有多年,在此期间,各有关单位均一致肯定了该标准对我国低压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起了积极的作用。该标准虽经过1985 年的修订,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发现存在某些不足需要改进,某些项目规定的指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使该标准能更符合实际并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为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门、高等院校、设计、研究院所、部分锅炉厂、水处理设备厂进行讨论,并参考ISO (国际标准)、BS(英国标准)、JIS(日本标准)、原苏联、原联邦德国等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原标准中需要修改、变动的项目和指标说明
(一)按照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的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本标准中的硬度和碱度计量单位由毫克当量/升(meg/L)改为毫摩尔、升(mmol/L)。在采用毫摩尔、升(mmol/L)的法定计量单位时,参考了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中的规定,也采用和定义硬度和碱度的计量单位为:
1mmol/L=1 meg/L
式中 硬度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
碱度的基本单元为C(OH^-、HCO_3^-、1/2CO_3^(2-))
因此标准中硬度和碱度的数值计算公式、制配方法和原标准完全相同,不必作实质性的改变,只需将毫克当量/升(meg/L)改为毫摩尔/升(mmol/L)即可。
(二)根据GB1.1-87《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增加了主题内容、适用范围,其中:
1.主题内容
与原标准1.1基本一致,但对低压锅炉的设计、制造和改造部门提出了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充分考虑到执行本标准时锅炉的结构应能与之相适应的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与原标准基本一致,仅将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分别列出,并注明其适用的参数。
(三)锅炉的划分
原标准中按锅炉的燃料(燃用固体燃料、油、气)、锅炉结构(锅壳锅炉、水管锅炉、水火管组合锅炉)及锅炉类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来区分不同锅炉的水质指标的。然而在原标准中已考虑到锅外化学处理的锅炉水质指标与燃料无关,且在锅炉的设计和运行中已证明燃油锅炉的炉膛容积热负荷为290KW/m^3,而燃煤锅炉的炉膛容积热负荷为250-290KW/m^3
,因此燃煤锅炉炉膛受热面上的局部热密度与燃油锅炉受热面热流密度较为接近,相差无几,故在这次修订中未按燃料种类来划分锅炉的水质指标。
在原标准中还将锅炉按结构分为锅壳式锅炉(包括立式管锅炉、立式火管锅炉、卧式内燃锅炉等)、水管锅炉、水火管组合式锅炉三类。因此原分类方法存在着交驻部分。此外,从原标准的1.2条和2.2条中也可看出,额定蒸发量≤2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1.0MPa的锅炉允许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方法。并给予规定水质的具体指标,它与锅炉的类型无关。故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额定蒸发量≤2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1.0MPa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并且不按锅炉的类型来划分水质指标,而是按锅炉的额定出口蒸汽压力来规定锅炉的水质指标。